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。
■ 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的材料
1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;
2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认证、转递等的授权材料,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;
3、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或户籍资料复印件;
4、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;
5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;
6、反映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
材料(可专项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调取);
7、申请继承的财产权利凭证;
涉及不动产的,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、购房合同、发票等;涉及银行存款的,应提供存折(卡)(补登到最新日期),或者银行查询证明;涉及股票及资金余额的,应提供股东帐户卡、资金卡、对账单和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清单;涉及公司股权、股东资格的,提供营业执照、市场监督局备案的公司章程、企业登记机读资料、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、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;涉及机动车的,提供机动车行驶证、车辆登记证明;涉及公积金的,提供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公积金余额清单;涉及知识产权的,提供知识产权凭证;涉及债权的,提供债权凭证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;
8、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。
■ 取证周期
正常取证周期为七个工作日,可根据个人情况办理五日取、三日取、隔日取加急服务。
■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
1、公证处依法进行调查、核实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。
2、如涉及转继承、代位继承,需要提供被转继承人/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、转继承人/代位继承人与被转继承人/被代位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,转继承人/代位继承人到场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或提供委托公证书、放弃转继承/代位继承公证书。
3、申请办理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公证,全体法定继承人应接受公证员询问并确认该遗嘱效力、有无其他遗嘱、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其他继承人。
4、遗嘱在港澳台、国外订立的,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及确认遗嘱效力的文件应进行相应的公证、转递、查证、认证手续。
■ 公证证词参考格式
略